校教发【2019】6号

关于公布自2019级本科生起学期基本学业标准的公告



根据《本处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(修订)》(校发【2017】57号)第二十八条 “学生一学期中取得学分未达到学期基本学业标准的,学校给予一次‘学业警示’”,自2019级本科生起,学期基本学业标准为每学期需取得规定课程(包括必修课、选修课和实践课)学分最低不少于14学分,其中寒假实践学分归在下一年春季学期学分中,夏季小学期、暑假实践课学分归在同年秋季学期学分中。

特此发文公告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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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 务 处

 2019年4月22日